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品牌水產品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水產品質量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品牌,是指市場內業戶所經銷及代理水產品(企業)獲得過著名、馳名商標稱號,或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水產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 第四條 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對市場內銷售的知名品牌水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城內品牌水產品檔案資料。 第五條 以下水產品屬于品牌水產品登記范圍: (一)馳名商標水產品; (二)著名商標水產品; (三)涉外商標水產品; (四)獲得相關專利的水產品; (五)需要備案的其他知名水產品。 第六條 對于知名品牌水產品,市場專員應做好相關登記工作,填寫《重要知名品牌水產品登記簿》,如實記錄品牌水產品名稱品牌、權利人、生產廠家及城內水產戶名稱、營業執照號、檔位編號等。 第七條 在做好登記工作的同時,應收集品牌水產品的商標證明文件、水產品專利證明文件、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他認證、榮譽證明資料,并進行分類歸檔管理。 第八條 市場管理員發現市場內有假冒知名品牌企業、名稱或經銷假冒商標、專利等侵權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內侵權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