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進場違禁水產品檢查及清退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水產品質量管理,打擊場內銷售違禁水產品活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違禁水產品,是指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水產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 第四條 市場管理人員每天對市場進行巡場檢查,對市場內發現出售違禁水產品,應立即制止。經營者不服從管理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事件進行處理,并協助做好對違禁水產品封存、退市、銷毀等工作。 第五條 對市場內的水產品每天實行快速藥殘檢測、對經檢測藥殘超標的水產品,實行即時控制,通報有關部門,并停止銷售,并進行復檢。對確認超標的水產品,本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執法部門做好退市工作。 第六條 市場內設立投訴崗,隨時接受廣大消費者對市場內經營的水產品進行監督、舉報,接到舉報后本市場第一時間派管理員對事件進行現場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上報有關執法部門進場執法。 第七條 對消費者舉報的涉及到需要檢驗設備檢驗的水產品,本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聯系檢測部門組織檢驗,并配合相關部門對水產品進行封存、檢測。 第八條 對市場內違禁水產品的清退應做好登記,如實做好詳細記錄。 第九條 市場管理員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對違禁水產品的認識。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