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日常巡場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經營管理秩序,強化市場日常檢查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日常巡場檢查,是指本市場為維護場內正常經營秩序,對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情況實施的日常工作檢查。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 第四條 市場巡場管理員在市場負責人的領導下,按照工作要求開展巡場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場巡場管理員做到當班現場巡查,并按照《日常巡查檢查登記簿》的要求對當天巡查情況如實填寫;對巡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解決, 不能解決的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匯報,并將事態控制在萌發狀態。 第六條 市場巡場管理員必須每班完成以下巡場檢查項目: (一) 對經營者銷售的水產品產地證明、檢驗檢測證明進行檢查; (二) 對市場內是否出售違禁水產品進行檢查; (三) 對市場的停車場秩序、道路交通秩序進行管理檢查; (四) 對市場的擺賣秩序和環境衛生進行檢查。 第七條 市場巡場管理員必須每周完成以下巡場檢查項目: (一) 指導場市場經營者建立好進(銷)貨臺賬,落實水產品索票索證等的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 (二) 督促水產品銷售者對銷售環境和條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三) 對市場交易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保證市場安全衛生; (四) 督促場內經營者持照及亮照經營; (五) 配合工商、海洋漁業等職能部門對市場的各項專項檢查。 第八條 經營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銷售水產品的相關檢驗、檢測證明的,嚴禁進場銷售;擺賣秩序或環境衛生不符合市場規定的,應予立即糾正;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