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水產品交易市場督促檢查經營者索證索票情況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場內水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遼寧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索證索票,是指本市場和市場內的經營者,為保證水產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并審驗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內的水產品經營者。 第四條 場內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每年核對一次: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 (三) 經營許可證; (四) 衛生許可證;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 第五條 場內經營者在購進水產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水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水產品來源的票證或復印件: (一) 水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 檢驗(檢疫)證明; (三) 銷售票據; (四) 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五) 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六) 進口水產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水產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六條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水產品、無公害水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水產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進入市場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 市場管理人員要對經營者索取的票證進行督促檢查,并接受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經營者應每日把索取的票證上交本市場建檔備查。 第九條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