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水產品快速檢測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市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遼寧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水產品,是指在漁業活動中獲得的水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包括魚、蝦、蟹、貝、藻類及經過分揀、剝殼、清洗、切割、冷凍、分級、包裝等加工產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 第四條 市場內銷售的水產品必須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五條 本市場按國家主管部門要求在市場內設置符合要求的檢測室、檢測儀器和專職檢測人員,并依照工作規程開展市場水產品檢測工作。 第六條 本市場每天對市場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 第七條 本市場積極配合國家、省、市質檢部門對市場內水產品的抽檢。 第八條 經檢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產品,不得銷售: (一) 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 漁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 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 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九條 市場檢測人員負責將每天檢測情況進行登記,檢測結果于檢測當天公示,并存檔備案。對檢測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及時向工商和海洋漁業部門報告,并采取現場銷毀等有效處置措施。 第十條 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應當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科學、公正、及時,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檢測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本市場負責檢測中心檢測環境維護,確保檢測中心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