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流通環節水產品安全及市場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場內水產品和違法違規監管機制,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放心的水產品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場在場內公開向社會公眾披露場內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 第四條 信息公示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誠信原則,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以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信息公示范圍: (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向本市場發出的,針對市場內水產品的質量監測公告或消費警示; (二) 本市場在接待投訴、舉報和日常巡場中發現的需向社會公眾發布的不合格水產品信息; (三) 市場內經營者對不合格水產品實施退市、召回的情況; (四) 市場內經營者建立和執行索證索票等水產品安全準入制度的情況; (五) 工商部門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公告及警示; (六) 認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信息公示載體: (一) 本市場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置的信息公示欄; (二) 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的信息公示欄(牌); (三) 場內電子顯示屏。 第七條 市場相關負責人在工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信息的審核發布工作,保證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信息及時、準確予以公示,并確保公示信息在規定發布期限內的完整性。 第八條 本市場建立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信息公示檔案和《不合格水產品和違法違規信息公示記錄簿》,方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查閱。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