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消費糾紛調解登記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消費糾紛,是指市場內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并與經營者產生的消費糾紛。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處理。 第四條 本市場設立消費糾紛調解辦公室(以下簡稱調解辦),專職負責消費糾紛的受理和處理工作,調解辦工作人員由1名市場值班經理和1名專職調解員組成,并對外設置投訴舉報箱,公開市場消費投訴電話。 第五條 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或經營者可以通過市場投訴舉報箱和消費投訴電話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調解辦工作人員投訴。 第六條 消費者投訴時,可以向任何1名市場管理人員投訴反映,接獲投訴的市場管理人員必須及時通知調解辦工作人員到達現場處理。爭議雙方同意的,可指引雙方到市場管理辦公室開展調解工作,以減少對市場經營秩序的影響。 第七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糾紛時,雙方可在調解辦的協助下自愿協商和解。和解失敗的,調解辦工作人員要發揮調解的積極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條 消費糾紛調解時,調解辦工作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投訴事項進行公平、公正的調查和調解,積極促使雙方在友好的氣氛下協商解決糾紛,并如實填寫《消費者糾紛調解登記簿》。 第九條 調解不成的,應告知并協助雙方當事人向消委會或其他行政部門尋求幫助,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條 調解辦工作人員有責任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向市場內經營者宣傳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倡導誠信經營理念,營造良好的市場消費環境。 第十一條 本市場定期組織調解辦工作人員開展學習活動,組織經驗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糾紛調解的方法措施,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