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水產品交易市場不合格食品退場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食品質量管理,嚴防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不合格食品退場,是指對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并退出市場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 第四條 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 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 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 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 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 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者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條 對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場內經營者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交由本市場或有關行政部門作集中處理; (四) 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或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五)可能造成公共衛生安全危害的,應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市場管理人員應對場內經營者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通知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主動配合做好食品退場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場在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時,應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不合格食品退場條款,并嚴格執行。 第八條 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巡查監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場及后續處理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